劳务派遣形式必须严格坚持劳动力的隶属关系与劳动力使用关系的分离。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隶属性,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隶属性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均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实施;组织关系的管理,即党团关系、工会关系的管理以及党团活动与工会活动的管理应由派遣公司负责;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派遣员工建立工资与社保关系,进而履行此基础上的法律责任,例如处理支付基于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工会会费、社保理赔等; 《暂行规定》中也将劳务派遣工的培训义务赋予了劳务派遣公司,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技能培训以及职业规划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实施;其他基于人身隶属性的管理,例如收入证明的出具,婚姻与生育证明的出具或办理等也应由派遣公司负责。
劳动力使用关系,即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赋予用工单位劳动过程的管理权,即用工单位可以按照对自己合同工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